(2014年 6月 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)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保证课题研究周期和论文写作时间,硕士研究生答辩安排在每年5月进行。
第二条 对于部分学业优良、论文质量高,答辩时间可提前到上一年度12月。提前答辩的研究生,在征得导师同意的前提下,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政治立场坚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品德优秀,学风严谨,在读期间无违纪行为;
2、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,已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,取得规定学分。学习成绩优良,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均一次性通过,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。
第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,应在获得学位后一个月内离校。
第四条 提前答辩的研究生不参与各级各类创新资助项目的申请,获得资助的研究生不得提前答辩。
第五条 以上条款自2013级起执行,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。